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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16年6月2日
招商代理政策
餐饮渠道招商要求
1、在当地有一点的人脉关系和社会资源;
2、有效餐饮类终端销售网络数量不少于80家,并且有良好的客情关系;
3、有品牌意识和大局意识,对公司及产品有足够的信心,能够保持与公司的市场运作方案协调一致;
4、有独立的仓储空间,有自己的销售团队,有一定的配送能力;
5、有一定资金实力,县级总经销首批进货不少于5万元,市级总经销首批进货不少于8万元,地级总经销首批进货不少于15万元,省级总经销首批进货不少于50万;
6、少于公司规定进货量的视为试销客户,不享受区域保护政策,并且不享受公司任何市场支持与市场费用。
商超渠道招商要求
1、流通客户为佳,兼做现代渠道优先;
2、有效商超类终端数量不少于150家,有成熟稳定的流通渠道;
3、有品牌意识和大局意识,对公司及产品有足够的信心,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完成统一的市场运作方案;
4、有独立的仓储空间,有自己的销售团队,有一定的配送能力;
5、有一定资金实力,县级总经销首批进货不少于8万元,市级总经销首批进货不少于10万元,地级总经销首批进货不少于15万元,省级总经销首批进货不少于60万;
6、少于公司规定进货量的视为试销客户,不享受区域保护政策,并且不享受公司任何市场支持与市场费用。
注:公司执行分渠道招商政策,如果招商过程中有实力兼做两个渠道的客户,首批进货量为两个渠道进货量的总和。